当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物质受到损害,二是精神受到损害,前者通常是在进行治疗时产生的治疗费用,后者则是会带来较严重后果,且难以评判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我国在《民法总则》公布实施后,建立了“精神损害赔”这一民事法律制度。那么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是什么呢?适用范围如何?下面就为大家一一揭晓。
精神损害赔偿指的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受害者本身或死者的近亲属,在遭受了精神损害的,都可以进行索赔。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了以下六点内容:1、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2、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3、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4、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5、侵害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6、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我国要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满足以下四点条件:1、要有损害的事实,这里包括内在与外在的精神损害,内在的精神损害就是情感上的创伤等,而外在的精神损害则是通过社会反映出来的,如声望名誉等受损。2、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两者相互联系。4、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人在侵害他人权利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如果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则无赔偿责任。
我国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由原先的保护部分人身权和人格权扩展为保护人身权和人格利益,其赔偿范围则分为以下四种情形: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在了解以上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后,还需要注意,精神损害的程度确定起来是比较困难且容易引发争议。虽然最高法院没有对具体的赔偿数额进行规定,但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后,某些地方法院已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如果涉及国家赔偿,则不在以上所说的范围内。因此在进行索赔时一定要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或咨询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