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劳动者在找工作的时候会遇到,公司扣着自己第一个月的工资不发,说要工作满两个月或者三个月后,再一起发放;或者是第一个月工资只发一部分,剩下一部分之后满多长时间再发。有些没有经验的员工会选择屈服,只能靠自己的存款或他人的接济勉强生活。面对这一情况,员工到底可不可以拒绝呢?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也有明确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由此可见,每个员工的工资都应该按时、足额发放,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克扣新入职员工第一个月的工资,或者故意压着工资晚发,是违法的。
如果员工遇到企业压着自己的工资不按时、足额发放,且和企业抗议或协商失败,那么可以选择:
1、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
2、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则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只要不是公司破产或遭遇巨大经济损失,导致发不出工资。正常情况下公司压工资不发都属于违法行为,不管是新入职的员工还是老员工,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公司按时、足额发放自己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