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将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公司一般会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做出罚款,但是大家是否考虑过公司罚款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呢?在劳动法中,有关公司罚款的规定又有哪些呢?
罚款实质上是一种剥夺员工财产权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据相关行政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授权范围内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企业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没有罚款权。
在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的确规定了企业罚款权,但是该条例已经于2008年被废止。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企业罚款权。
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也大都认为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对职工进行罚款,企业的多数罚款均是无效的,职工有权不予支付或讨回。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要规范员工纪律,直接罚款的方法显然是不可取的。
企业安排员工工作时,都会特别制定一些任务,要求绩效考核,完成有奖励制度,完不成公司制定的业绩目标,就需要在无责任待遇的底薪基础下扣除一定的比例。公司以员工没有完成完成业绩考核的理由扣除员工基本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可以不发放提成工资,但是不能扣除员工基本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员工没有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手续而自动离职的,企业扣除一个月工资也是属于违法行为。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员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赔偿。但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就是在劳动法中,有关公司罚款的相关规定。虽然任何人都不希望自身的利益被损害,但是如果真的遇到无良企业随意罚款等伤害自身权益的事情时,一定要记住别慌,合理的利用法律这面正义的旗帜来捍卫我们的利益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