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有位从小玩到大的小伙伴在微信上私我,说她最近在看跳槽机会,也面到了一家非常不错的大公司。
但是呢,她现在的薪资真的太太太低了,她想一步到位,干脆把薪资做高一点,然后老老实实在新公司多奋斗几年。
所以,想请教我这个在人力资源行业工作的“资深人士”,这样做会不会被HR识破?
作为人力资源行业从业者,我敏感地意识到,HR一定是向她要社保记录和银行流水了。
果然被我一语猜中,HR就是要这些东西作为定薪依据。
一番沟通过后,我很负责任地告诉她,谈薪有很多技巧可以学习,伪造社保记录、离职证明要不得。
而且,银行流水你也敢瞎造?!吃了熊心豹子胆了吧!
我给她举了一个最近还蛮火的例子。
前有翟天临论文造假被撤销博士学位,后有高管简历造假被开除和被索赔30万。
北京某经贸公司通过多轮面试录用了自称毕业于芝加哥艺术学院的张某,聘请他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一职,并给了转正税后91000元/月的高薪酬。
后公司发现,张某的简历有造假行为,公司遂起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多轮判决,认为张某须酌情返还工资款30万元,法院对公司的诉求予以支持。
往小了说,这一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往大了说,也与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
从法律角度咱们也来说道说道这事儿。
《劳动合同书》第四十条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且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应聘资料、简历、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学历、职业经历、工作业绩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可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我朋友的银行流水这样的入职材料造假,当然也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欺诈行为之一。
一旦被发现,不但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视为无效,还有可能会面临索赔。
另外,像银行流水这种,一般都需要加盖银行的印章,意味着还可能涉及到伪造印章罪,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诚信永远是企业最最看重的根本品德,远比能力重要的多。
老板会重用一个能力很强的人,但TA一定不会重用一个能力强但基本诚信有问题的人。
京东就曾经开除过一个让秘书代打卡的副总裁——只是因为需要送女儿去上学,所以临时让秘书代打了卡而已。
查实下来这种代打卡情况也只出现过两次,这在大多数人看来也不算是很大的错误,比起电商行业常见的返点贪污等简直不值一提,但京东还是毅然决然地将他从高管队伍中清除了出去。
这位副总裁在京东工作多年,为公司的发展壮大立下过汗马功劳,兢兢业业勤勤恳恳的一位高管为何会被无情开除呢?
因为他触碰了公司的底线,那就是诚信。
有句俗话叫做上梁不正下梁歪,作为高管,更要以身作则做好标杆。上行下效,养成风气,后患无穷。
大家在求职过程当中,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呀。简历上的瑕疵或许可以适当优化,但是一定要注意度,优化≠造假。
祝大家都前程无忧,offer纷至沓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