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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加班费怎么处理?
51米多多40632021-09-06

众所周知,在劳动者入职之前都会签署一定的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各种权益得到合理满足的,比如: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取休息休假的权利等。但是,现实职场中,经常会出现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压缩休息休假时间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在跟用人单位接触劳动合同之后,该如何追回自己的加班费呢?这就需要我们了解有关加班费的各项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索要加班费

索要加班费用属于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所以劳动者可在离职后一年内申请用人单位支付。申请索赔加班费用时,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用人单位的作息时间通知、考勤记录等文件。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可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当我们离职后发现公司之前少支付加班工资了,是可以及时维权索赔的。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不包含加班费

当用人单位跟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告诉你加班费和奖金会以经济补偿金的形式发给你,就需要提高警惕了。因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包含加班费。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的“等货币性收入”看上去比较具有迷惑性,容易让人误以为加班费被概括在内。但实质上,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而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因此不能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职场是一个鱼龙混杂、处处存在陷阱的地方,因此,建议每一个职场人都能在空闲时间多学习一些《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待自己受到用人单位不公平待遇时,比如: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支付加班费,或者把用经济补偿金代替加班费等,一定要懂得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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