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许多企业受反复疫情的影响而收入不佳,不仅如此,企业每月还需要支出大笔资金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其中每月的员工工资就是必不可少的一笔支出。因此,部分企业便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辞退部分员工,从而达到“节流”的目的。那么,企业这种变相裁员合法吗?员工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无法胜任的,企业才能辞退员工。而劳动者业绩不达标不能成为企业进行裁员的根据,因为“业绩不达标”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很多时候,企业为了裁员故意提高业绩标准,使得员工无法完成,这种裁员现象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现实职场中,如果劳动者遇到因业绩不达标被企业裁员的情况时,建议大家积极向企业进行协商解决,共同寻找妥善的解决方案;也或者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寻求其他途径进行解决,如果仍无处理结果,建议大家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强制的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一般会得到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公司以员工业绩不达标为由进行裁员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当员工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寻找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