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女职工在流产后,和公司请了产假,但却在请假期间,公司以“流产不能请产假”为由,要她要么来公司正常上班,要么在家完成高指标工作任务,并表明如果做不到,将会将她辞退。听到这个事件,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用人单位这么做是不合理的,那么女职工流产休假期间,是否有相关法律的保护政策呢?如果在休产假时被辞退该怎么办?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于女职工的流产、正常生产的产假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七个月以上流产,视同正常生育,享受98天产假。
产假属于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应该正常给休产假的职工发放工资,且不可强行要求职工在家工作。
劳动法中有规定,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如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时将其辞退,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合法的。
如果该女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期间的工资;如果该被辞退的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用人单位需要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流产后处于产假期间的女职工,是受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所保护的,原则上来说,女职工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的相关规定时,只要女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就不可以辞退;就算女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2N的经济赔偿金,女职工们应该了解这些相关信息,以便在适当的时候保护好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