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职场中,相信大家都遇到过这样的现象:新招的总裁助理干了一个月走了,新招的会计老师因与学管老师发生冲突,工作不到一周就直接不来了......诸如此类的现象,让大家有一种错觉,即试用期是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的,员工自己干得不开心就可以直接走掉。那么,今天就给大家分析下试用期是否可以直接走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知,试用期离职方式不同,其相应的处理结果是不一样的,如果直接一走了之,很有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今天将从劳动者提出离职的原因,分为以下三种处理情况。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比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综合以上六种情况,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其中一项或者多项,劳动者可以直接提出书面请求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审批就可以立即走人,并且用人单位要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离职
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反而是劳动者认为目前工作跟自己职业规划不符,想要离职另谋高就。针对这种情况,绝不能一走了之。劳动者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走合法的离职程序,即提前3天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待用人单位审批之后,就可以离职了,此时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因此,不用担心用人单位会因人员不足、项目未完成为由,强迫自己不能离职或者不给办理离职手续,一直拖着劳动者。
试用期内,劳动者违法离职
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况,劳动者也没有提前3天提出书面离职申请,此时劳动者直接走人,属于违约行为,很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一走了之,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高昂的招聘费用产出(如专项培训费用),如果此时用人单位要求你承担,你是必须要进行赔偿的。
对于劳动者而言,想要找到一份自己满意、薪资较高的工作实属不易,大家且行且珍惜。如果在试用期内,自己发现公司真实运营模式跟自己职业发展不符,也或者自己无法适应公司的发展节奏,可以提前3天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在上级领导同意的情况下,走完相应离职流程之后再离开,做到有始有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