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章制度,对于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那么,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终止合同时,需要给劳动者相应补偿吗?今天就给大家分享相关知识。
现实职场中,当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的合同到期之后,终止合同的情形一般分为以下四种:
1、在用人单位维持原有劳动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愿意跟劳动者续签,但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
2、在用人单位提高原有劳动合同条款的前提下,比如给劳动者涨薪,重新约定了下阶段的合同薪资,用人单位愿意跟劳动者续签,但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
3、在用人单位降低原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比如降低劳动者薪资,用人单位愿意续签,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
4、劳动者愿意续签,但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上述第1、2种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以下特定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劳动者具备以上“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情况,但用人单位没有续延相应劳动合同期限,而是在原本合同时间到期之后不续约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需要给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
总之,针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需要补偿吗”这个问题,需要大家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判断自己是否应该得到赔偿,或者应该得到多少补偿,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