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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网约”从业者将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中!
脉可寻52862019-09-18

外卖送餐员小王送餐途中遭遇车祸,因未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社会保险,小王先后向平台和外卖点所在企业追责,无果;某网约平台代驾司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去世,平台此前承诺的最高12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缩水”至1万元…… 

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发展迅速,在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的同时,其从业者劳动经济权益实现也面临诸多难题,“网约工”尤为典型。加班加点、不缴社保、跨平台接单……这些状况,都让“网约工”就业群体陷入复杂的劳动关系之中。在我国,工伤保险基本上采取与劳动关系捆绑的制度模式,由于“网约工”的工作特点并不完全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不少企业有意无意“忽略”了这一点。“网约工”这一遭意外伤害可能性较大的群体,却难以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 

近日,人社部表示,将适时启动《工伤保险条例》的再次修订工作,把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当中。 

“网约工”工伤保险缺失 

某网约车平台司机小李告诉记者,他在加入平台时只填写了个人和车辆信息,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本身也没有意愿签订劳动合同。“我更喜欢把身份定位在自由职业者,可以接多个平台的单子,休息时关闭接单系统就可以了。”小李说,如果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约束也会比较多。 

外卖骑手小张加入平台时同样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外卖骑手人员流动很快,不享受“五险一金”和休假等员工基本权益几乎是惯例。不过,平台帮他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险以天为计算单位,但理赔条件比较多,流程也比较复杂。” 

采访中,记者发现,“网约工”看中的就是它的工作灵活性和自由性,他们可以在多个平台“跑单”,签订劳动合同反而会给他们更多约束。而对于平台来说,他们也不愿意和在多个平台“跑单”的“网约工”签订合同。 

“网约工”打破了原来的“公司+员工”的模式,变成“平台+个人”,大部分“网约工”以灵活、弹性、平台、共享等就业形式存在,他们与互联网平台的法律关系较难界定。一些不具备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如一些网约平台上的快递骑手,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是以“兼职”的身份存在于“网约”的雇佣关系里。这也让“网约工”这一新兴群体游离于传统的工伤保险制度以外,缺乏相应的保障。 

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具有稳定劳动关系基础上的,而新业态重新定义了工作和就业,劳动用工去雇主化、劳动关系灵活化特征愈发明显,不具备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致使该群体工伤保险缺失。 

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网约工”人数约为7000万,“网约工”的权益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近日,人社部表示,将适时启动《工伤保险条例》的再次修订工作,把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当中,争取在法律层面上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和工作实践中易发生争议的有关问题,从源头上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障权益,尽量减少工伤争议的发生。同时,将进一步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运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管理的多层次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人社部也将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特定风险需求创新产品,作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有效补充。 

当然,在业内看来,“网约工”和互联网平台之间无法简单认定为劳动关系,对快递员、外卖员等新就业形态人员来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还存在制度障碍。依据现有社保政策,未与平台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渠道还未完全打通。虽然一些平台购买了商业保险,但是仍然无法弥补社会保险在养老、看病等方面的保障作用。 

业内人士建议,应增强现有政策弹性空间,研究适应“三新”企业和各类小微企业职工及新就业群体缴费能力的社会保险政策,破除职业身份、就业区域等条件限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 

同时,扩大保险覆盖面,对于容易产生交通事故、带来社会负面影响的行业,如外卖送餐、快递物流等,可以考虑引入企业强制责任险,对于其他行业则可以引入更多的商业保险,由平台统一为“网约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以较低的保费实现较好的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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