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新冠疫情的爆发,让患传染病的劳动者就业问题受到更多公众的关注。如果企业拒绝患传染病的员工返岗工作,以此为由辞退员工,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吗?作为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根据报道,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了《传染病防治法》。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如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返岗,否则构成就业歧视,违反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确诊无风险的员工,企业无权拒绝返回工作岗位。经治疗后或隔离以后经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员工返回工作。因此,公司需要尊重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得歧视患传染病的职工,不能以其患传染病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辞退患传染病员工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如果职工因传染病歧视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上诉主张赔偿金,或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公司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如下: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以上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身在职场,传染病员工的就业问题值得你我多多了解,如果不幸遇到因患传染病而被辞退的情况,建议大家合理运用法律武器,勇敢捍卫自己的权利!